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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14-2014爆炸性環(huán)境第14部分:場所分類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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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簡介:GB3836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可能出現(xiàn)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xiàn)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chǎn)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 煤礦瓦斯氣體;b) 火**加工和制造;c) 出現(xiàn)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12476.3);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 醫(yī)療室內;f) 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yè)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yè)的設計規(guī)范。注1:可燃性薄霧可與可燃性蒸氣同時形成或出現(xiàn)。盡管在壓力下釋放液體也可能產(chǎn)生可燃性薄霧,但本部分未考慮液體的危險(由于閃點),在這些情況下,嚴格使用氣體和蒸氣的區(qū)域劃分可能不適合作為設備選擇的基礎??扇夹员§F的資料見附錄D。注2:依據(jù)GB3836.15對設備進行選擇和安裝時,對薄霧危險不作要求。注3:對本部分來說,危險場所是指三維區(qū)域或空間。注4:如果影響可燃性物質的爆炸特性的變化可以忽略不計,則大氣條件就包括在基準大氣壓力101.3kPa和溫度20℃上下波動的變化。注5:本部分所述的災難性事故的概念是屬于那些不可預料的事故,例如,壓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注6:在任何加工裝置內,不考慮其大小,除與電氣設備相關的點燃源外,還可能存在很多點燃源。在這個意義上,為了確保安全,必須采取適當預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對其他點燃源進行判斷。

標準號:GB 3836.14-2014

標準名稱:爆炸性環(huán)境 第14部分:場所分類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英文名稱: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4:Classification of areas—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標準類型:國家標準

標準性質:強制性

標準狀態(tài):現(xiàn)行

發(fā)布日期:2014-12-05

實施日期:2015-10-16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電工>>低壓電器>>K35防爆電器

國際標準分類號(ICS):電氣工程>>特殊工作條件用電氣設備>>29.260.20易爆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替代以下標準:替代GB 3836.14-2000

起草單位: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國家防爆電氣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合隆防爆電氣有限公司等

歸口單位: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

發(fā)布單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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