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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40-1994.Photometrle standard lamp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
7檢驗規(guī)則
7.1燈泡的檢驗分為交收檢驗和例行檢驗。
7.2 交收檢驗采用全檢,檢驗項目為:
a. 燈泡的型號、主要尺寸和燈頭型號(4.1);
b燈泡的光電參數(shù)(4.2);
c燈泡的玻殼質量(5.1);
d.燈泡的裝配質量(5. 2);
e.導絲 與燈頭焊接質量(5.3);
f. 燈頭與玻殼固定的牢固度(5.4);
g.燈泡光參數(shù)的穩(wěn)定性(5. 5);
h. 燈泡標志和包裝盒標志(8.1~8.3)。
7.3例行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樣本從交收檢驗合格的成品中隨機抽取,檢驗前所有樣本單位應按交收檢驗項目進行100%的檢驗;若發(fā)現(xiàn)不合格,則以合格品換取,同時應分析原因,載入例行檢驗報告,但不作為例行檢驗結果的鑒定依據(jù)。
7.3.1例行檢驗的項目為壽命(包括平均壽命、個別壽命、流明維持率)(5.6)和壽試后扭力矩(5.4),檢驗樣本n=3,判定數(shù)組為(0,1)。
7.3.2若例行檢驗不合格,應將已驗收而未出廠的產品停止出廠。此時應分析原因,提出處理辦法,在生產中采取措施,直到新的例行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交收。
8標志、包裝 運輸和貯存
8.1 在每個燈泡上應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標志:
a. 燈泡型號;
b.制造廠 商標;
c.燈泡編號。
8.2燈泡應逐只包裝,包裝盒應有良好的減震和防潮措施。
燈泡的包裝盒上應標明:
a.燈泡型號 ;
b. 燈泡編號;
c額定電壓、功率;
d.光通量、 電流值;
e. 測試日期;
f.制造廠 的名稱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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