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18-2012《家庭育嬰服務基本要求》基本信息
標準號:
GB/T 28918-2012中文名稱:
《家庭育嬰服務基本要求》發(fā)布日期:
2012-10-12實施日期:
2013-02-01發(fā)布部門: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單位:
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64)歸口單位:
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64)起草單位:
濟南陽光大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質量認證中心、濟南市婦女聯(lián)合會、哈爾濱市標準化研究院起草人:
卓長立、高玉芝、沈其民、陳平、孟曉紅、詹立新、初黎華、王敏中國標準分類號:
A12供應與使用關系國際標準分類號:
03.080.30消費者服務GB/T 28918-2012《家庭育嬰服務基本要求》介紹
GB/T 28918-2012《家庭育嬰服務基本要求》是中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家庭育嬰服務的標準。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提供家庭育嬰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包括育嬰師、育嬰保姆、家庭育嬰服務機構等。同時,也為家庭育嬰服務消費者提供了參考和指導。
二、服務人員基本要求
1、年齡:育嬰服務人員年齡應在18-60歲之間。
2、健康狀況:育嬰服務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健康狀況,無傳染病和精神疾病。
3、專業(yè)技能:育嬰服務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嬰幼兒護理、教育和心理輔導等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4、職業(yè)道德:育嬰服務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尊重嬰幼兒,關愛嬰幼兒,遵守法律法規(guī)。
三、服務內容與規(guī)范
1、服務內容:家庭育嬰服務包括嬰幼兒的生活照料、健康護理、早期教育、心理輔導等方面。
2、服務時間:育嬰服務人員應根據(jù)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更改服務時間。
3、服務方式:育嬰服務人員應根據(jù)嬰幼兒的年齡、性格、需求等情況,采取適當?shù)姆辗绞?,確保服務效果。
4、服務安全:育嬰服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嬰幼兒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四、服務質量管理
1、服務標準:家庭育嬰服務機構應制定并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服務標準,確保服務質量。
2、服務監(jiān)督:家庭育嬰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服務監(jiān)督機制,定期對服務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評估。
3、服務改進:家庭育嬰服務機構應根據(jù)服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調整服務策略,提高服務質量。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
1、信息披露:家庭育嬰服務機構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服務信息,不得隱瞞或虛假宣傳。
2、合同約定:家庭育嬰服務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時,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
3、投訴處理:家庭育嬰服務機構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維護消費者權益。
檢測流程步驟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更多檢測需求請咨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