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67-2019.Standard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防震減災及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民用核設施安全第- -的方針,確保核電廠運行安全、質量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
1.0.2 GB 50267適用于極限安全地震動加速度峰值不大于0.5g地區(qū)的新建壓水堆核電廠的抗震設計,其基本原則和抗震計算方法也適用于重水堆、氣冷堆和快中子堆核電廠。
1.0.3 核電廠工程廠址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確定廠址的設計基準地震動。
1.0.4 按本標準設計的核電廠,當遭受極限安全地震動影響時,應能確保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完整、反應堆安全停堆并維持安全停堆狀態(tài),且放射性物質釋放對環(huán)境的影響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值;當遭受運行安全地震動影響時,需停堆進行安全檢查,在確認核電廠相關物項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復正常運行。
1.0.5 核電廠物項的抗震設計應滿足核電廠的整體安全要求;核電廠物項應依抗震分類實施抗震設計,抗震分類應與核電廠各物項的安全重要性分級相對應。
1.0.6 核電廠物項的抗震分類可劃分為抗震I類、抗震I類和非核抗震類。各具體物項的抗震分類可采用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1.0.7 抗震I、II類物項的抗震設計應采用本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非核抗震類物項的抗震設計不應低于國家現行非核安全相關抗震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
1.0.8 核電廠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 物項 structure , system and component(SSC)
核電廠建筑物、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統稱。
2.1.2 地震動 ground motion
地震引起的地殼巖土介質的運動,由地震動時程和相應的峰值、譜和持續(xù)時間等參數表述。
2.1.3 設計基準地震動 design basis ground motion
核電廠抗震I、I類物項抗震設計中作為輸入采用的地震動,包括極限安全地震動和運行安全地震動兩個水準。
檢測流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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