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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6625.4-2021智慧城市數據融合第4部分:開放共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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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625.4-2021.Smart city-Data fusion-Part 4 :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
1范圍
GB/T 36625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開放共享的基本模式、業(yè)務需求、特征和技術要求等。
GB/T 36625.4適用于規(guī)范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過程中相關數據的開放和共享。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數據開放 data opening
數據擁有方將數據向政務部門、企業(yè)單位和城市公眾等相關方開放。
2.2
數據共享 data sharing
在一定的條件下,數據擁有方將數據與相關方共同使用。
注:根據不同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
2.3
元數據 metadata
定義和描述其他數據的數據。
[GB/T 18391.1-2009,定義3.2.16]
2.4
數據模型 data model
數據的圖形或者文字性表示,指明其特性、結構和相互間關系。
[GB/T 18391.1-2009,定 義3.2.7]
3概述
3.1 智慧城市的數據開放共享,是指相關方在智慧城市建設、管理.運營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務過程中所產生.制作.獲取、擁有的數據,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在某一相關方內部或相關方之間流轉的行為。
3.2 智慧城市相關方主要包括:
政務部門:主要指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企業(yè)單位:主要指各類企業(yè)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機構團體等;
城市公眾:主要指城市市民個體。
3.3 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開放共享的適用對象可包括:
政務相關部門信息系統:作為政務部門的信息化設施,一方面支撐部門內部信息傳達.信息存儲和信息操作,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規(guī)的指導下,分級別、分權限將信息開放給其他智慧城市相關方;同時,從其他相關方系統獲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數據。

檢測流程步驟

檢測流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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