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ion)于2011年7月21日的《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JEU)C215中公布了《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Toy Safety Directive2009/48/EC)修訂案下的*新協(xié)調標準清單。該清單包含了*近修訂的EN71-2《玩具安全-易燃性》(Safety of Toys – Flammability)標準2011年7月版本。
EN71-2《玩具安全-易燃性》主要修訂的內容有:
1)范圍的修訂
I) 將“模塑和布料面具”改為“面具”。
II) 將“帶有起毛或紡織布面的填充玩具”改為“填充玩具”。
2)定義的修訂
I) 定義的修改
“易燃液體”由原來的閃點≥21℃和≤55℃變更為閃點≥23℃和≤60℃;
“高度易燃液體”由原來的閃點<21℃變更為閃點<23℃,沸點>35℃;
II) 定義的增加
“*度易燃液體”、“易燃氣體”、“化學玩具”、“相似特征的材料”、“模塑頭罩”;
3)要求的修訂
I) 4.1明確判定表面閃火的測試條件,刪除對“高度易燃固體”的要求。
II) 4.2.3增加了對于有毛發(fā)、絨毛、或相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假發(fā)等,其玩具表面突出部分小于等于5mm的,其應被當做4.2.5條款里的頭飾來看待(即需滿足4.2.5條款的要求)。
III) 4.2.4增加了對于既不覆蓋下巴也不覆蓋臉頰的模塑眼罩不適合于4.2.4條款而適用于4.2.5條款。
IV) 4.2.5增加了不適用此要求的玩具類型;不適用于當兒童玩耍時不能被小孩摟抱或抱住的填充玩具或玩具的填充部分。
4)測試方法修訂
I) 5.3修改對于測試火焰應用點的要求;由火焰點火點至少應在玩具*底邊以上20mm變更為火焰點火點應在玩具*底邊以上20mm與30mm之間。
II) 5.5明確了從玩具*上面到火焰點火點之間的距離不能小于150mm。
檢測流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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